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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解读

浏览次数:1735    发表日期:2024-09-12

起草政策措施不得对经营者有这些限制《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

按照条例规定,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条例从4个方面明确了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内容:

一、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起草单位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四、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条例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开展督查。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督促仍未整改的,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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