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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 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4585    发表日期:2022-08-02
根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捐赠受理。捐赠人向医院提出捐赠申请,由院工会统一受理。
2.捐赠预评估。医院成立捐赠综合评估小组,由总会计师任组长,工会副主席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院办、财会科、器械科、药剂科、院感科、管理科、宣传科等职能部门科长以及相关使用部门负责人。接受捐赠前由院工会组织召开医院预评估小组会议,对捐赠项目开展综合评估,确定是否接受捐赠。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
3.集体研究。院工会对经综合评估小组评估后的意见提请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
4.书面通知。院工会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的意见及时书面通知捐赠人。
5.捐赠协议。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
6.捐赠接受。财务科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
7.财务管理。财务科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8.捐赠财产使用管理。受赠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由资产管理部门(器械科、管理科、药剂科)、具体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办理入库、出库手续,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9.档案管理。由院工会对接受捐赠的全部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10.信息公开。向社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保证信息渠道畅通。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医院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受赠相关信息。包括:捐赠接受管理办法、捐赠接受工作流程、捐赠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受赠财产情况,受赠财产使用情况。
11.监督管理。院审计科负责对医院接受捐赠资产的后续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
2022年8月2日
附: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接受公益捐赠物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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