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程序改造的紧急通知
浏览次数:4582    发表日期:2017-08-23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沈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实施方案》(沈发改发[2017]65号)、《沈阳市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沈人社发[2017]79号)规定,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后,将门诊挂号费并入诊查费中,不再单独收取挂号费,同时提高诊查费标准。为此,我局按照政策要求,针对门诊诊查费管理内容进行系统改造升级,本次升级打版时间为2017年8月25日21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正式文件稍候发出)。
本次更新后,公立医院在门诊规定病种和节育门诊调用门诊/住院登记(2210)交易进行挂号时,诊查费将由医保基金承担5元,其余金额由患者个人自行承担。定点医疗机构改造内容如下:
在门诊/住院登记(2210)交易中增加“统筹支付金额”出参字段。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上述字段内容保存到院端HIS系统,并在收据上体现,此金额我局将以据实支付的方式拨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内容请参考下载栏目中的《沈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接口改造文档(2017.08.22)》。
此政策2017年8月26日零点起正式执行,为避免患者就诊受到影响,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务必于执行日期前改造完毕,并于2017年8月26日使用前更新院端程序。
联系人:卢计辑 王洪梅
联系电话:02466855011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版权所有: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 |
辽ICP备16016741号-1 |
技术支持:沈阳木头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